一、「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原係依國
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為有效通報國民住宅社區
內之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之案件於中華民國89年 6月26日臺北市政府
(89)府宅管字第8904543000號函訂頒,並於95年 5月30日臺北市政
府(95)府都管字第 09578227800號函修正,又於96年12月25日臺北
市政府(96)府授都管字第 09636355200號函修正,並自96年12月25
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處理作業
要點)。
二、因近來國宅型態轉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亦轉向社區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委會自主管理,難以強制規範社區管委會應負通
報責任,該作業要點規定已不合時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 2
款及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 2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
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得廢止之,故擬予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