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服字第 10830696161號令廢止 ,並自108年8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財務及資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原係依國
    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為有效通報國民住宅社區
    內之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之案件於中華民國89年 6月26日臺北市政府
    (89)府宅管字第8904543000號函訂頒,並於95年 5月30日臺北市政
    府(95)府都管字第 09578227800號函修正,又於96年12月25日臺北
    市政府(96)府授都管字第 09636355200號函修正,並自96年12月25
    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處理作業
    要點)。
二、因近來國宅型態轉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亦轉向社區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委會自主管理,難以強制規範社區管委會應負通
    報責任,該作業要點規定已不合時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 2
    款及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 2款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
    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得廢止之,故擬予廢
    止。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