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釘定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壁面帆布或市招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於建築物屋頂、法定空地或公、私有空地設置之廣告牌
(塔)及充氣式廣告。
三、電子展示廣告:指電視牆及電腦顯示板或其他類似廣告。
四、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
方式固著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
單、海報、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五、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安全島,綠地之各種旗幟廣告。
六、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於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黏貼或設置之廣告
。
七、遊動廣告:指於車或船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八、其他廣告:指前述七款以外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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