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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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年度支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