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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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機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
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