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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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
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