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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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2. 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
    條及本要點之規定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消
    費爭議調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