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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劃定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第五條(一定限度土地之畫定)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