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房屋稅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
  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
      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
      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