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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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
  ,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2.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設審議委員會
  ,各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