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 ,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設審議委員會 ,各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