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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0990020250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 9月14日臺北縣政府95北府文資字第0950007527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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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 4月2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文資字第0990005421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並溯自99年 4月 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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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文秘字第 0990020250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