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
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
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
,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
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
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直轄市政府備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
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
送考試院備查。
2.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本府為辦理特定業務,設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動植物防
疫所、各地政事務所、殯葬管理所、蘭陽博物館、縣史館、家庭教育中心
、漁業管理所、原住民事務所等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