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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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傳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公墓經營者於本條例施行後設置公墓、辦理舊墓更新或新劃分墓區時,
  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墓基。
  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自治法
  規另定墓基面積之限制。但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私人墳墓修繕,須先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必要時,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區公所
  辦理;縣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前項私人墳墓修繕之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