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傳統公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50097287-B號令修正公布 第1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管理宜蘭縣傳統公墓,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鄉(鎮、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起掘
證明時,應要求申請人或墓主切結於起掘後清運廢棄物並將墓基整平歸還
。
為執行前項切結事宜,鄉(鎮、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或墓主收取保證
金後始核發起掘證明,保證金於切結事宜辦理完竣後申請退回。如申請人
或墓主未依切結內容將墓基整平歸還時,以保證金扣抵之。保證金收取辦
法由鄉(鎮、市)主管機關於自治法規中定之。
第一項切結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違反第四條墓基面積或墓頂高度規定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或第
七十七條處罰。
前項所定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私人墳墓之修繕,應向墳墓所
在地鄉(鎮、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