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宜蘭縣傳統公墓,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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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傳統公墓,係指鄉(鎮、市)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
立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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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鄉(
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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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公墓之墓基面積限制,每一墓基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墓
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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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主管機關應依墓基面積大小訂定不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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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起掘
證明時,應要求申請人或墓主切結於起掘後清運廢棄物並將墓基整平歸還
。
為執行前項切結事宜,鄉(鎮、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或墓主收取保證
金後始核發起掘證明,保證金於切結事宜辦理完竣後申請退回。如申請人
或墓主未依切結內容將墓基整平歸還時,以保證金扣抵之。保證金收取辦
法由鄉(鎮、市)主管機關於自治法規中定之。
第一項切結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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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主管機關對所轄傳統公墓應善盡經營、管理責任,並擬定舊
墓更新計畫,使之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公墓應有設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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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條墓基面積或墓頂高度規定者,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或第
七十七條處罰。
前項所定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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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公墓內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及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墳墓,其取締及處理事
宜,本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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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私人墳墓之修繕,應向墳墓所
在地鄉(鎮、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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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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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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