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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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現行法規)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新聞處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