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家庭教育補(捐)助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
推展家庭教育。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
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爰引之條次,其餘未修正。
3. 臺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九、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預算及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並依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員額運用應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用人費用:
        1.基金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
          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2.各事業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
          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三)出國計畫應依本府訂定之出國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四)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業務)費用
        、服務費用(成本)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業
        務)收入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
        ,報由主管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科
        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主管機關應予查明超支原
        因,如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六)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
        ,始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七)租賃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
        事項之規定。
  (八)捐助與補助:
        1.辦理捐(補)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
          配原則辦理,並對受捐(補)助單位執行捐(補)助經費加強
          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
          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應專
          案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3.基金如有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辦理前述捐助業務,應
          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九)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
        確屬業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
        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十)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基金、管
        理機構或主管機關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由主管
        機關加強管理。
    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
    )及營業外(業務外)收支,除本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
    定外,由各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核定;核定時應注意各該基金之
    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絀)之情形,並函送主管機關
    備查後,併年度決算辦理。
    依本點第一、二項核定併年度決算辦理之支出,須填具各項成本與費
    用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報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