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預算及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並依照下列
規定辦理:
(一)員額運用應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用人費用:
1.基金年度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
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2.各事業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
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三)出國計畫應依本府訂定之出國案件處理規定辦理。
(四)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行銷(業務)費用
、服務費用(成本)及製造費用項下之公共關係費,如營業(業
務)收入超過預算時,得在營業(業務)收入增加比率之範圍內
,報由主管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各該總分類帳科
目項下公共關係費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五)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超過法定預算時,主管機關應予查明超支原
因,如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六)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
,始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七)租賃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
事項之規定。
(八)捐助與補助:
1.辦理捐(補)助業務,應本客觀、公平及公開、透明之資源分
配原則辦理,並對受捐(補)助單位執行捐(補)助經費加強
考核。
2.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
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以捐助或補助為基金之主要業務者,得
依實際業務需要執行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應專
案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3.基金如有捐助民間團體或私人款項,應依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按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辦理前述捐助業務,應
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考核。
(九)分攤(擔)項目,應依法定預算確實執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
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而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除
確屬業務需要必須支付者外,應受預算之限制,其超出預算者,
應專案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十)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基金、管
理機構或主管機關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由主管
機關加強管理。
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營業(業務
)及營業外(業務外)收支,除本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
定外,由各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核定;核定時應注意各該基金之
財源,及其由盈(賸)餘轉為虧損(短絀)之情形,並函送主管機關
備查後,併年度決算辦理。
依本點第一、二項核定併年度決算辦理之支出,須填具各項成本與費
用預計超支預算申請表,報由主管機關秉辦府函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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