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推展家庭教育補(捐)助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捐)助學校、機構、
    團體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活動,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八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
    第八款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七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一)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公私立社教機構。
    (三)各類型大眾廣(傳)播機構。
    (四)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前項補助對象以登記、立案或所在地在本市者為優先。

三、本補(捐)助活動內涵,指家庭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各類家庭教
    育事項之活動。

四、補(捐)助經費之使用:
    (一)補(捐)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未執
          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捐)助款。但經本中心核
          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捐)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
          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因故必須變更原核定計畫項
          目及執行進度,應事先報本中心核准。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捐)助之學校、機構、團體,應擬訂計畫,於每年二
          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各項
          活動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設立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函送
          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補助標準及作業原則:                                        
    (一)本中心就申請計畫,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於必要時,得邀請
          申請單位進行說明。
    (二)本補(捐)助經費之核定,依申請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可
          行性、活動規模及區域範圍等決定之。
    (三)受補(捐)助對象為私立機構、私立學校、民間團體者,其申
          請累計補(捐)助金額,一年度不超過二萬元。但受補(捐)
          助對象為公立機構或公立學校者,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接受縣(市)政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應辦業務
          之民間團體,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團體,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經簽奉本府教育局核定者,得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不受
          前款補助金額規定之限制。
    (五)其他經專案簽奉本府核定補助者,得不受第三款及前款補助金
          額規定之限制。
    (六)補(捐)助項目及標準(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1.鐘點費如附表。
          2.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比照相當職級之差旅支給標準,
            實報實銷。
          3.膳費(膳費含茶水編列):其補助以活動時間上午逾十二時
            或下午逾五時三十分者為限,每人每餐並以八十元計。
          4.茶水費:半日之活動,每人以十元計;全日之活動,每人以
            二十元計。
          5.場地租借費:本項經費應視活動舉辦場所核實列支,每場次
            補(捐)助二千元。但如有特殊需求者,得提高其補助,最
            高以五千元為限。
          6.材料費:最高每人一百五十元。
          7.租車費,依市價核實支給,並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市內最高以八千元(輛/天)為限,市外最高以一萬六千
              元(輛/天)為限。
           (2)每人以自強號火車票價為標準。
          8.資料印刷費、文具費、設計費、雜支等各項費用視實際需要
            酌予核定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表、
          委託收支清單或明細表、結餘款繳款書或支出收回書併同原始
          支出憑證等資料函報本中心核銷,成果報告得以照片、錄影帶
          、電子檔等方式彙集。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
          補(捐)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五)如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本中
          心得追繳該補助款項。

八、督導及考核:
    (一)活動方案進行期間,本中心得派員前往訪視評估,必要時並得
          請受補(捐)單位提出說明。
    (二)本中心將視實地訪視評估及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辦理成效
          衡量,其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補(捐)助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捐)單位,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獎勵。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