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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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辦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裁量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罰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