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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急難救助審核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救助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 (現行法規)
第二十三條(急難救助方式)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