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2日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
      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
      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
      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
  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
  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