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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屬舊有廳舍活化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制定依據
1.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二條
縣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縣有財產遭受損害 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 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