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營建署署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本部部長於委員中指定之。
本會除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主管業務相關人員。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代表。
(三)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等團體代表。
(四)規劃設計、施工技術、建築構造及建築設備與材料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五)因應地方建築風貌特色之特殊議案需要,具有經驗之地方機關、
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第五款委員人數,最多為六人。
本會委員之任期,除第二項第五款委員任期至特殊議案決議完成為止
外,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或特
殊議案決議完成之日為止。
本會分設規劃設計、施工技術、建築構造、建築設備及材料四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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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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