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連絡官管理運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後動組字第111001627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連絡官 管理運用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連絡官管理運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一年
三月十三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修
正生效。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並配合修正依據法規及相關內
容。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