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連絡官管理運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一年 三月十三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修 正生效。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並配合修正依據法規及相關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