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連絡官管理運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
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
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
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2.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
)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
變中心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
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
聯絡。
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現行法規)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
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
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
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法公布日起,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
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4.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1日 (現行法規)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
  組織、訓練、管理、服務及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事
  務等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得
  提供其適當之辦公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