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2026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16 點、第39點、第44點、第46點、第47點、第50點、第56點、第59點、第61 點、第104點及第3點附件二、附件二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3000325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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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099000009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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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4001503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原名稱: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證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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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70004482號令修正發布第5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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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70030129號令修正發布第2 9點、第68點、第10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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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90170951號令修正發布第43 點、第44點、第5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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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8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0028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9點、第79點及第3點附件一至附件二之一、第60點之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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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2026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16 點、第39點、第44點、第46點、第47點、第50點、第56點、第59點、第61 點、第104點及第3點附件二、附件二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兵籍資料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
    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
          ,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
    (三)後備軍人:
          1.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理。
          2.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
            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
    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
    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管理體系區分如附件一。現役與後備役時期之
    兵籍管理機關一覽表如附件二。中央單位一般校尉級軍官兵籍管理機
    關一覽表如附件二一)

十六、移轉兵籍資料時,原屬管理機關除將未奉核電子兵籍資料取代欄位
      ,登錄任、免、退、除、停、免役發布命令之文號、生效日期及其
      他有關異動事項(含兵籍資料袋正面之登錄)外,應審慎檢查校正
      各欄記載(含電子兵籍資料)有無訛誤後,列印奉核取代電子兵籍
      資料,加蓋職官章,併同兵籍資料移出。
〔立法理由〕
為減輕兵籍資料管理工作負荷,國防部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頒布電子兵資
部分取代紙本兵籍資料執行作法,為明確移轉兵籍資料之作業程序,爰於
除書增列原屬管理機關,仍應將尚未奉核,電子兵籍資料得取代紙本兵籍
資料應記載事項之欄位,登錄任、免等事項,並於後段增列列印已奉核取
代電子兵籍資料,加蓋職官章。

三十九、各級單位應運用於國防部設置之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進入人
        事查詢,選取編現結合功能後,下載編現名冊(年籍冊),以為
        平時點名、校閱、及戰時攜行資料之用,並以輔助兵籍管理。
〔立法理由〕
為符作業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四十四、各種異動資料保管區分:
        (一)人事命令(含任官令、任職令、調職令、獎懲令、專長令
              等):各管理機關,應隨時登錄,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
              不予裝袋,並依下列規定彙裝合訂本,永久保管:
              1.軍官部分:由各司令部將所屬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命令
                副本,於年度終了時,區分年度、單位、編號裝成合訂
                本一份,分別永久保管。屬於國防部直屬單位所發布之
                人事命令,應隨時檢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以下簡稱人事次長室)一份。國防部(含中央各學校
                )及配置友軍所屬權責單位發布之志願役官士與義務役
                軍官人事命令,均應另送相關司令部一份,以憑登載兵
                籍表或兵籍表謄本。
              2.士官兵部分:以聯兵旅級或相當單位(海空軍比照)檔
                案室原件檔案保存二十年。
        (二)體位分類體格檢查表:志願役人員保管最近一年;義務役
              人員各項檢(調)查表、複查表集中存管於兵籍表,以利
              主官及業務承辦人參考運用。
        (三)考績表:應將最近五年者,按年度次序裝袋保管。
        (四)受訓成績考核表、更改報告表、公務員懲戒之議(判)決
              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累功換章表
              、校補作業之調查資料、自傳、國軍團體保險申請書、空
              軍飛行紀錄表及士官計資表與停、除役退伍令存根、停止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存根等,均應裝入袋內。
        (五)徵兵檢查表、航空人員體檢紀錄表、受訓成績考核表、新
              兵性向測驗卡、經管財物保證書,退伍等離營時由現役單
              位抽出銷毀。
        前項各款所列異動資料,超過規定保管期限時,得適時列表(格
        式如附件六)簽請主官核准後銷毀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現行實務電子兵資部分取代紙本兵籍資料作法,第一項第一款序
    文增列管理機關核校電子兵資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四十六、各兵籍主管機關,對所列管資料,應負下列提供之責:
        (一)對高級長官校閱時之提供。
        (二)相關業務單位作業需要時(凡建議將一般軍職人員調任重
              (主)要軍職時,應主動將所管之兵籍資料及電子兵籍資
              料,隨建議案附呈,以憑核辦)。
        因應人力減併及簡化作業流程,各單位鑑於業務需要,得以公務
        電話紀錄(須簽請上校編階以上之正、副主管核可)協調,兵籍
        資料業管單位提供兵籍資料影本及電子兵籍資料,俾利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電子兵籍資料」,修正理由同第四十四點說明一
    。
二、第二項增列「電子兵籍資料」。

四十七、作戰期間,參戰部隊,應於參戰前將所管之兵籍資料,交由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統一督導留守,各參戰
        部隊,僅攜帶自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事查詢之編現結合功
        能,下載之編現名冊(年籍冊),及動員徵召隨送之兵籍卡應用
        。
〔立法理由〕
為符作業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五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應由下列有關單位主動供應異動資料,以憑登
      記兵籍表。
      (一)屬於各級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者:
            1.有關服役(含延長服現役時間)、任免(調補)、留職停
              薪、考績、獎懲、全時進修等事項,依權責單位發布之命
              令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考績表及累功換章表應裝
              袋保管)。
            2.有關撫卹、海外服務等事項,依據有決定權或命令發布權
              責單位之通知或命令登記。
            3.有關軍職專長、測驗、兵籍註銷等事項,依據負責核定機
              關之命令或通知登記。
            4.退伍、除(停)役、撤免職人員,其離營後之居住地(戶
              籍申報地),應由現役人事權責單位負責將其列管之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名稱,註記
              於人事命令之備考欄,以便兵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及移轉
              。
            5.前揭各目命令應分送兵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
              單位各一份。
      (二)屬於訓練機構通知者:
            1.責由教育訓練機構填造受訓成績考核表二份,分送兵籍資
              料及謄本管理機關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後,裝存外,
              並將受訓學員生成績,以人事資訊網路傳送人事資訊單位
              辦理電腦建檔傳輸作業(在校學員生由學校負責登記或核
              校電子兵籍資料後裝袋)。
            2.國外教育,負責保送(核定)機關於出國受訓(進修)人
              員回國後,應呈報國防部核備報告(附名冊),並將副本
              (附名冊)抄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單位,據以
              登記或辦理人事資訊傳輸作業。
      (三)屬於各級單位之行政業務部門通知者:
            1.家屬之增減、保險異動、住址變更等事項,依據現職單位
              內負責辦理該業務部門之異動通(副)知,辦理登記。
            2.婚姻異動事項,應由當事人主動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送兵
              籍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作業,並登載於兵
              籍表家屬欄。
      (四)屬於醫務部門通知者:體位變更時,由醫務體檢部門填寫體
            位變更通報表三份,送其現職單位,轉送兵籍資料及謄本管
            理機關分別裝存,及人事資訊單位完成資訊網路傳輸作業。
      (五)屬於個人申請者:
            1.有關現在住址、眷屬職業、在臺(國外或陷大陸)、緊急
              通知人、外國語文、方言、宗教、民間職業專長、著作、
              證照暨兵籍表內記載錯誤等事項,得依據個人申請,向現
              職單位申報。
            2.接受國內、外一般教育,且教育部核認之學資(碩、博士
              )者,應於畢業後,檢附個人學位證書(全時進修者,另
              檢附服務人事權責單位核准進修命令、內政部入出境證明
              ,及中、原文版學位證書等合法證明文件),送交人事單
              位審查及簽呈權責長官(或單位)同意,行文兵籍資料(
              正、謄本)管理單位後,據以辦理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
              料。
      (六)其他應行通知之事項,比照上列各款,由負責或主管機關通
            知之。
      前項各款所列各有關單位之資料供應程序及其供應要領,舉例說明
      如附件八。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五款第二目規定,修正
    理由同第四十四點說明一。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十六、第三十七點第三款所列人員:
        (一)業已完成兵籍資料,如有訛誤、遺漏事項,應由兵籍管理
              機關主動、適時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查詢,並予校正、
              補充。
        (二)兵籍資料與謄本校正,應經官士兵校正其個人電子兵籍資
              料後,視需要向兵籍資料管理單位辦理。但軍官每二年、
              士官兵每一年應至少實施互相校正一次。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增列官士兵向兵籍資料管理單位辦理校正前,應自行校正其個
    人電子兵籍資料之規定,修正理由同第四十四點說明一。

五十九、特殊異動之移轉:
        (一)現役軍人犯罪者,其兵籍資料之移送、管理,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停
                役者,其兵籍資料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
                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列入後備管理。如屬將級軍官,
                應送其兵籍管理權責機關。
              2.前目停役人員,經撤銷羈押或處分不起訴、緩起訴、判
                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赦免、假釋或執
                行完畢而開釋,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或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回役者,其兵籍資
                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
                )移送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管理。
        (二)前款兵籍資料,建有兵籍資料謄本者,應依第五十七點規
              定將其移轉至權責單位列管。
        (三)開缺受訓人員,其兵籍資料謄本應移轉學校或訓練指揮部
              (中心)管理之。
        (四)動員作戰徵召服役,於復員或解除召集離營者,原屬管理
              機關仍應將原送之兵籍卡,登錄有關事項後,移轉後備役
              管理機關據登兵籍表。
        (五)考取出國留學或國內大學進修學位之官、士、兵,如原單
              位未保留底缺者,其資料應移轉其寄缺(附冊)單位管理
              ,俟回國、派職時,再隨移權責單位管理。
        (六)女性軍官、士官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由服役單位
              裝入兵籍資料袋,並在兵籍表備註欄內註記有無服後備役
              ,其兵籍資料正本一律移轉至戶籍地後備指揮部存檔,其
              兵籍資料謄本移至各司令部或原服務單位保管;女性士兵
              退伍等離營時,其兵籍資料正本一律移轉至戶籍地後備指
              揮部存檔,其兵籍資料謄本移至原服務單位保管。
        (七)志願士兵招募來源包含未役社會青年(含女性)、役畢社
              會青年及在營常備兵,為使其兵籍資料移轉作業流程執行
              順遂,依招募來源,規定移轉管制作業要點如附件十一。
        (八)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因病驗退、停役,其兵籍資料之移
              送、管理區分如下:
              1.因病驗退: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及兵籍資料(以
                下簡稱名冊兵資)彙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驗退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受徵集者,
                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軍事單
                位。
              2.因病停役:由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彙送戶籍
                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停役者應回役時,再將名冊兵
                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
        (九)入營受常備兵軍事訓練役者,因病停止訓練,其兵籍資料
              之移送、管理區分如下:
              1.連續接受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兵資彙送戶
                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仍受徵集時,再
                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但入營未逾三十
                日因病停止訓練者,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送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申請二階段接受訓練:已完成第一階段入伍訓練或入營
                未逾三十日因病停止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
                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第二階段專長訓
                練期間,因病停止訓練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
                受徵集者,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
                施訓軍事單位。
〔立法理由〕
第一款至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其中第六款調整女性軍官、士官及士兵之
兵籍管理機關,以符實務需求。

六十一、移轉兵籍資料時,原屬管理機關除應登錄有關事項外,須詳加檢
        查校正各欄記載有無訛誤、列印官士兵電子兵資加蓋職官章,並
        將袋內所裝資料名稱,詳實登錄於資料袋之正面。
〔立法理由〕
增列列印將官士兵電子兵資,納入兵袋管理,修正理由同第四十四點說明
一。

一0四、兵籍姓名更改之項目、應檢附資料、申請程序及一般規定如下:
        (一)檢附資料:
              1.現行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註有在臺初次申報戶籍記事之戶籍謄本原件一份。
        (二)申請程序:
              1.現役軍人: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報由現職單位,檢
                附其兵籍表影本,循行政體系層轉人事權責單位(兵籍
                表正本或謄本之兵籍管理機關)辦理。
              2.退(除)役人員: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逕向所隸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辦理。
              3.榮民因冒名頂替,為認祖歸宗而需要更改姓名者,由當
                事人逕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由該會轉
                送國防部(人事次長室)核轉內政部辦理。
        (三)一般規定:
              1.申請執行公務更改姓名者,應另檢附擔任特殊工作之所
                隸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2.學經歷證件,姓名因刊印筆劃(諧音錯誤者,應報原發
                證機關學校)申請重行更正或換發;如原發證機關(學
                校)已不存在者,應報由現職單位,層轉核定機關查案
                核辦。
              3.大陸隨軍來臺之官士兵,因冒名頂替申請更改者,應由
                當事人先向軍(司)法機關(退除人員向司法機關)自
                首,經判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後,檢附判決書或撤銷通
                緝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退除役人員應另檢附戶政機關
                暫緩更改姓名記事之戶籍謄本)等,層轉核定機關核辦
                ;除士官兵外,軍官並無重新計資核階;其因冒他人姓
                名所取得之證件,應無效註銷;如任職或受訓時,確為
                其本人者,可報請原發證機關(學校)換發或改註,原
                發證機關(學校)已不存在者,由核定機關予以改註;
                如無法認定其本人者,則暫緩辦理。
              4.冒名頂替軍官及士官兵之姓名經核准更改後,其兵籍資
                料所載出生日期、家屬等,有錯誤,經軍(司)法機關
                查明屬實,並於判決書內述明者,得同時予以更正。
              5.現役人員,兵籍姓名經權責單位審定核覆後,應副知兵
                籍管理單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臺銀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兵籍卡保管單位、人事
                資訊權責單位、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及原軍事院校,
                據以辦理登錄(更改)事宜。
              6.退除役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檢附有效證件,逕向住
                在地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經戶政機關核准後,再檢附已
                更改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軍事學資相關證件,報由所
                隸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辦
                理兵籍姓名之變更,核覆後應副知原核退權責單位及兵
                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辦理變更。其軍事軍職證明文件,
                則呈報原核發權責單位國防部(人事次長室)、各司令
                部辦理更改。另軍事學(資)歷證件,則核轉原發證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防部、各司令部、教育部)
                ,辦理改註、換發。
              7.申請更改兵籍姓名,漏附原名之學經歷證件及漏報戶籍
                者,應敘明核准更名文號,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原服
                務單位,層轉核定機關補行改註,或予函證憑辦變更戶
                籍姓名登記。
              8.接受軍事院校基礎教育之學生,因不具備軍人身分,其
                更改姓名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報請編階少將以上主
                官(管)單位辦理,並副知人事資訊權責單位據以更改
                人事資訊主檔。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機關調整,爰將第三款第五目之「公務人
    員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銜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