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國防部國人整備字第 1040008125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之附件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兵役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第二點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常備兵申請
        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有兄弟二人以上同時在營服義務役時
        ,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為優先。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
        ,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格式如附件三),並得會
        同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實地訪查(訪查紀錄表如附
        件四)後,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
        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
        件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資料,應儘速
        審核後,將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
        政府,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
        備指揮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