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建立合格產製維修法人團體名單評鑑作業規定(以下
簡稱本規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迄今未修正。茲為調整
評鑑作業程序及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名稱修正為「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評鑑作業規定」。
二、刪除委託專業機關執行評鑑作業,並將執行評鑑單位修正為科技工業
機構。(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
十四點、第十五點)
三、修正「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名稱為「產業合作
發展會報」。(修正規定第六點、第十八點)
四、增訂評鑑作業之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現行規定第八點廠商登記及納稅證明已於第十一點規範,爰予刪除。
六、增訂得參加評鑑之法人團體。(修正規定第八點)
七、增訂評鑑小組成員之人數及外部委員之比例。(修正規定第九點)
八、修正受理評鑑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十點)
九、增訂已報稅之財務報表、評鑑計畫書、生產產能表為參與評鑑應備文
件。(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修正資格檢核與評鑑前準備作業。(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一、修正評定之作業。(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二、現行規定第十六點無涉評鑑作業,爰予刪除。
十三、增訂評鑑完成後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之作業。(修正規定第十六
點)
十四、增訂評鑑經費之預算編列及執行事項。(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十五、修正承辦人員及評鑑小組成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親屬範圍。(修正規
定第十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