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
製或維修項目意願。
三、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
(一)由科技工業機構訂定評鑑基準及程序,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實
施評鑑作業,以確認其能力。
(二)法人團體於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意願
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或維修契約
,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四、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
修結果,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並將名單提供科技工業機構辦理選
擇性招標。
經前項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合格者,另發給合格證明書。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序文「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已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規範,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公開展示後之意願登記區分為評鑑與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二大
類別,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評鑑為意願登記之項目,並酌
作文字修正,以符實務現況。
三、公開展示後之意願登記,法人團體可藉由評鑑或自費研發、試製或維
修取得合格證明書,爰合併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移列修正
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序文
依現行實務作法修正為「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
四、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增訂由科技工業機構訂定評鑑基準及程
序,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評鑑作業。
五、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書面登記,定明表達「接受委託自費
研發、試製或維修」之意願,並將簽署「研發試製備忘錄」,修正為
簽署「研發、試製或維修契約」,以符實務作業。
六、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係由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並將「自費研發試
製維修」修正為「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以與修正條文第一
項第三款序文用語一致,並增訂合格法人團體名單將提供科技工業機
構辦理後續選擇性招標。
七、第二項新增。本項由現行條文第五款後段移列,明定經評鑑或委託自
費研發、試製或維修合格者,另發給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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