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6006432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5條、第17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北區分署)辦事細則前奉行政院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一四八五號函核定,
並經財政部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台財人字第一0一00七三二四二0號令
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審酌近年東部地區國有土地申租案等
業務量激增,為提升該地區管理業務效能,考量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業務
型態及地理位置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南區分署)較相
近,有利人力遷調,改隸南區分署有助業務推動及提升員工士氣,規劃將
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改隸南區分署,爰修正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現行條文共十七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刪除改隸南區分署。(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改隸南區分署,辦事處掌理轄區事項之規定
    ,刪除臺東辦事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桃園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基隆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三、宜蘭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四、花蓮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金馬辦事處。
〔立法理由〕
考量案件量、業務型態、地理位置、人員遷調及支援等因素,提升管理整
體效益,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以下簡稱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
改隸該署南區分署(以下簡稱南區分署),刪除現行第十五款,並配合調
整其後款次。

桃園、基隆、宜蘭、花蓮及金馬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
    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
    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
    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
    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
    、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改隸南區分署,修正序文文字。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