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31062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
日訂定發布。為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修正,並
調整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收及免收之規定,爰修正本標
準第一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
    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減收及免收報名費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
,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其實施期間業
    已過時效,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