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 日訂定發布。為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修正,並 調整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報名費減收及免收之規定,爰修正本標 準第一條、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非應屆畢業生屬中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 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參加國中教育會考減收及免收報名費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 ,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實施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其實施期間業 已過時效,爰將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