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91623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 8條之1、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科技人員之升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任四等技術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三等技術師。
  二、任三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二等技術師。
  三、任二等技術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遇缺得晉升
      為一等技術師。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
  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
  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
  職年資為任教年資。

  公立大專校院因教學或研究需要必須置科技人員職務時,應先報教育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