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之授權,就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
存續中,應就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
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
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爰訂定「洗錢
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
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範圍。(第二條)
三、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之範圍。(第三條)
四、非信託業之受託人進行資訊申報及更新申報之方式及期間。(第四條
)
五、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地位之時機及方式。(第五
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