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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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校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處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主計部分由人事室、主計室會同辦理。
〔立法理由〕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科修正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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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校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
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2)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者,依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
借用之。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
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各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
用途,得由總務處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
調整。
(三)本校調用支援人員、職務代理人、短期就業人員、工讀生及志
工等,於調用、代理及業務辦理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
舍申請事宜。
〔立法理由〕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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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配偶曾承購公有眷屬房屋、基地者或獲政府補助購置住
宅者。
(二)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
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
年子女於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以內有自用住宅者。但本人或
配偶未曾獲政府補助購置住宅於上開地區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
因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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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校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二)送
總務處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應備文件。
〔立法理由〕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科修正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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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五)獲配多房間職務宿舍之本人、配偶、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及年
滿二十歲以上在學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
障礙不能自謀生活之未婚成年子女於距離本機關二十五公里
以內購自用住宅者,應於辦理房屋登記完成後三個月內自動
繳還宿舍。但本要點修正實施前購置者,不在此限。
(六)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職員本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並禁止
異性進入。
宿舍配住人有無前項各款之情形,得請配住人立據切結或繳驗稅捐
機關財產證明,配住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為顧及宿舍同仁安全增列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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