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礦場救護隊之編組應依附表一辦理。
五、露天礦場救護隊訓練課程基準應依附表四辦理。
六、石油、天然氣礦場救護隊訓練課程基準應依附表五辦理。
七、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辦理該次礦場 救護隊在職訓練: (一)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核准停工登記者。 (二)全部救護隊成員於該半年度已同時完成新任救護隊員職前訓練 者。但煤礦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