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創意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文創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核定,應
備具下列文件,如屬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創意生活
等產業者,向本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如屬廣告、視覺傳達設計等
產業者,向本部商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
內核發者為憑)。
(四)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清冊表。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申請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無須檢附)
。
(六)興辦事業計畫:
1.申請人組成與相關實績及執行能力之說明。
2.興辦事業計畫屬文創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產品設計、設計品
牌時尚、數位內容及創意生活等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說明,
及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類型說明。
3.文化創意產業分析(興辦事業之必要性及需要性、與相關政
府計畫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對當地及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影
響分析)。
4.計畫構想(計畫位置、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範圍標示、面
積、土地使用現況及周邊環境說明、預估興辦方式、事業項
目及內容、效益、預定進度等)。
5.可行性評估:
(1)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市場可行性。
(2)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興辦事業計畫項目及
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定之說明)。
(3)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租用之可行性及期程(包括但不限於申
請範圍是否屬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說明,及徵詢擬承租公
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意見)。
(4)交通可行性及周邊環境影響之說明。
(5)工程規劃之可行性。
6.財務計畫。
7.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
推廣、活動及安全管理等)。
8.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
(七)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書表格式,另置於本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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