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5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文化創意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文創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核定,應
    備具下列文件,如屬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創意生活
    等產業者,向本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如屬廣告、視覺傳達設計等
    產業者,向本部商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
          內核發者為憑)。
    (四)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清冊表。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申請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無須檢附)
          。
    (六)興辦事業計畫:
          1.申請人組成與相關實績及執行能力之說明。
          2.興辦事業計畫屬文創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產品設計、設計品
            牌時尚、數位內容及創意生活等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說明,
            及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類型說明。
          3.文化創意產業分析(興辦事業之必要性及需要性、與相關政
            府計畫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對當地及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影
            響分析)。
          4.計畫構想(計畫位置、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範圍標示、面
            積、土地使用現況及周邊環境說明、預估興辦方式、事業項
            目及內容、效益、預定進度等)。
          5.可行性評估:
           (1)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市場可行性。
           (2)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興辦事業計畫項目及
              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定之說明)。
           (3)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租用之可行性及期程(包括但不限於申
              請範圍是否屬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說明,及徵詢擬承租公
              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意見)。
           (4)交通可行性及周邊環境影響之說明。
           (5)工程規劃之可行性。
          6.財務計畫。
          7.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
            推廣、活動及安全管理等)。
          8.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
    (七)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書表格式,另置於本部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