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060376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 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九、其他
      (一)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虞者,
            本基金得隨時通知暫停送保。
      (二)移送本信用保證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
            票、帳冊均請留存備查。
      (三)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要點第四點所定之貸款,其移送信用保
            證之作業程序另訂之。
      (四)承貸金融機構及本基金依貸款要點及本要點辦理貸款及信用
            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
            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
            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