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其他 (一)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虞者, 本基金得隨時通知暫停送保。 (二)移送本信用保證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 票、帳冊均請留存備查。 (三)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要點第四點所定之貸款,其移送信用保 證之作業程序另訂之。 (四)承貸金融機構及本基金依貸款要點及本要點辦理貸款及信用 保證之相關事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 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 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