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為疑似有藥癮之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使用 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管字第 1071800821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壹、前言
一、當病人罹患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且經其他藥品及非藥品治療無效時
    ,可能需要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 (narcotic analgesics),來
    緩解疼痛並改善其生活品質。然而當此類病人另疑似有藥癮時,基於
    人人皆有要求緩解疼痛的權利,醫師仍應治療其疼痛,惟使用成癮性
    麻醉藥品時,除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訂定之「醫師
    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使用指引暨管
    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食藥署另訂定本使用指引,提供臨床醫
    師遵循參考。
二、在本指引中所稱之藥癮係指病人產生類鴉片藥品使用疾患(opioid u
    se disorder) ,此症狀為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
    )的一個細分類,其診斷依據可參照物質使用疾患之診斷準則(如附
    件)。
三、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係指非因癌症引起而無法以其他藥物或
    治療緩解之疼痛,而必須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止痛,或因燒燙傷、重
    大創傷等需住院反覆進行手術修復之病人。
四、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
    二十八日。
五、在本指引中所稱的成癮性麻醉藥品亦稱為類鴉片止痛劑(opioid ana
    lgesics)。成癮性麻醉藥品係指含嗎啡(morphine)、可待因(cod
    eine)、鴉片(opium)、配西汀(pethidine)、阿華吩坦尼(alfe
    ntanil)、吩坦尼(fentanyl)、羥二氫可待因酮 (oxycodone)、
    二氫嗎啡酮(hydromorphone)及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等成
    分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製劑(請至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站查詢最新藥品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