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係於八 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訂定,其後經四次修正。為符合數位化趨勢,爰修正本 辦法第八條,銀行報送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不以函報方 式為限,以簡化銀行申報程序,提升作業效率。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 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 貸放金額。
簡化銀行報送資料之程序,不以函報方式為限,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