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70041418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

立法總說明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係於八
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訂定,其後經四次修正。為符合數位化趨勢,爰修正本
辦法第八條,銀行報送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不以函報方
式為限,以簡化銀行申報程序,提升作業效率。

法規異動

修正

銀行對證券金融公司及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明細資料,應按月通報中央銀
行業務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查明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有違反第四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情事者,移請金管會核處,並由銀行立即收回超逾
貸放金額。
〔立法理由〕
簡化銀行報送資料之程序,不以函報方式為限,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