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100042841A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
正公布,除第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施行生效,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提供平臺或受委託刊播之廣告涉及
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
者,其提供平臺或受委託刊播廣告之業者,應自廣告刊播之日起六個月,
保存於平臺上或委託刊播廣告者之相關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
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同條第三項:「前項相關資
料之項目、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利提供平臺或受委託刊播廣告之業者保存託播者資料,爰訂定「刊播
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業者保存託播廣告者資料之項目。(第二條
    )
三、資料保存方式。(第三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