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收購公糧濕穀作業實施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1081096758A號修正發布 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糧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公糧調運運費支給基準以公糧乾穀數量計算,運輸路程十公里以內者
    優先輔導以異地繳穀方式辦理。但經分署(或辦事處)同意調運者,
    每公噸支付二百元;運輸路程超過十公里且未達三十公里者,每公噸
    支付二百五十元;運輸路程超過三十公里以上者,每公噸支付三百元
    ;經分署評估確有長途調運之必要,且運輸路程超過六十公里以上者
    ,每公噸支付三百五十元,運輸路程超過九十公里以上者,每公噸支
    付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