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搭乘漁船從事傳統文化活動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28603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第7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農業部為維護人民搭乘漁船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之安全及秩序,特
    訂定本措施。

三、申請從事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者,應由部落或原住民族團體提出申請;
    從事宗教活動者,應由當地區漁會或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搭乘漁船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應由前項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日十日前,向進出漁港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進出不同直轄市、縣(市)漁港
    時,應分別提出申請:
    (一)申請單位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漁船之幹部及普通船員名冊。
    (四)從事傳統文化活動人員名冊。
    (五)出海人員投保意外保險之證明文件,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二百萬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傳統文化活動;已許可者
    ,應撤銷或廢止之,並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岸巡防機關及農業部
    漁業署: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有虛偽不實、偽造之情事。
    (二)搭乘漁船之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漁船活動區域不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四)申請程序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五)申請人三年內曾有違反前二點各款規定之一。
    (六)三年內曾查獲漁船有未經許可搭載人員出海從事傳統文化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