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54951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綜字第00304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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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0月3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九十體委綜字第017383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32條、第36條、第38條、第4 0條、第44條、第52條、第57條、第60條、第63條;增訂第3條之1、第4 0條之1、第58條之1、第58條之2、第58條之3、第58條之4、第62條之1 、第 6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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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2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20003335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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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300060331號令修正 發布第 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 、第17條、第19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5 條、第39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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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400143763號令修正 發布第 41條、第42條、第6章章名;增訂第45條之1、第45條之2、第45 條之 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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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5月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500087511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2條、第41條、第42 條;增訂第 2條之1、第4條之1、第43條之1、第43條之2、第43條之3、 第 43條之4、第45條之4、第5章之1;刪除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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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600124372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之1、第12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9條、第42條、 第4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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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80008101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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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10000297653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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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10100328835號令修正 發布第11條、第30條條文及第6條之附件十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 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1條第1項、第2條、第3條、第 4條 、第1項之附件1至10、第5條、第6條、第6條之附件11、12、第7條第 1項 、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2項、第2項之附件13、第3項、第 4項、第12 條、第13條第2款至第6款、第8款、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 2項 第2款、第17條第2款、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1項、第 23條第1項、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2款第2目、第3款、第5款、第26條 、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1款、第35條第1 項序文、第1款、第5款、第6款、第2項、第36條序文、第2款至第7款、第 9 款、第10款、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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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5259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條(原名稱: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 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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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54951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1條,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考
量社會物價變動及運動產業發展趨勢,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已有調整並修
正之必要;另為鼓勵特定體育團體自主籌措財源並協助健全發展,前一年
度訪視及考核結果會計及財務考核項目通過之特定體育團體,其執行補助
計畫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得免予繳回,留供推展體育之用。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修正教育部得補助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如有結餘得免予繳回
    ,留供推展體育之用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受補助單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無法改善,或有應繳回款項而逾期未繳
    回者,本部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或廢止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第八條之修正,明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補助單位補助經
    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保存管理、銷
    毀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
    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補助項目之名稱,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予以修正,並配合實務
    運作,增加技術性人員費、報名註冊費、資料蒐集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一)
七、配合實務運作,適度調高交通費、教練費、裁判費、醫療救護工作費
    及運動防護員費等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
    一所增列之補助項目,定明其補助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