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訂
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考
量社會物價變動及運動產業發展趨勢,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已有調整並修
正之必要;另為鼓勵特定體育團體自主籌措財源並協助健全發展,前一年
度訪視及考核結果會計及財務考核項目通過之特定體育團體,其執行補助
計畫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得免予繳回,留供推展體育之用。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修正教育部得補助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如有結餘得免予繳回
,留供推展體育之用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受補助單位經通知限期改善而無法改善,或有應繳回款項而逾期未繳
回者,本部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或廢止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第八條之修正,明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補助單位補助經
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保存管理、銷
毀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
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實務運作,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補助項目之名稱,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予以修正,並配合實務
運作,增加技術性人員費、報名註冊費、資料蒐集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補助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一)
七、配合實務運作,適度調高交通費、教練費、裁判費、醫療救護工作費
及運動防護員費等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
一所增列之補助項目,定明其補助基準。(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