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008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9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客家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
字第一0七000一二0五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
為落實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爰擬具「客語能力認證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客語能力之定義。(第二條)
三、客語能力認證由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之保密義務。(第四條)
五、客語能力認證之認證方式及合格標準。(第五條、第六條)
六、客家委員會之證書發給義務。(第七條)
七、客家委員會之監督義務。(第八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