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係依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茲因洗錢防制法及 資恐防制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為因應新法施行,司法院 業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訂定發布「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本注意事項已無適用之必要,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