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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106001650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6點,並自106年6月28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080003204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