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經費補助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 46778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至第12點,並自104年1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基金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基金補助款支付者,
        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基金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
        局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
        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研提補助計畫說明書及電子檔各 1份函送本局內容應
        包含:計畫名稱、補助單位及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
        等(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程式編製,如附件二)。本局得
        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
        列席說明。
  (二)經審核通過之補助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九、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及行銷等為主,且執行地點應
        在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定。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十、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應檢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2份(
        如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 1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
        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臺
        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並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
        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
        專帳管理,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三)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
        定,致無法辦理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為預
        先撥付經費者,並限期追繳。
  (四)計畫執行期間,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必須流用者,須報本局
        核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62條之 1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十一、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時,則不在此限。

十二、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
      北市農業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
      分別為 4月10日、 7月10日、10月10日及12月31日前,並將所填報
      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本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訂定「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計畫績效標準表」(
      如附件八);本局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成
      效,評量結果 A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卓越; B級者,表計畫執行
      成效良好; C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尚可; D級者,表計畫執行成
      效欠佳; E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不合格。
      評量結果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農會辦理之計畫案並
      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