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校對於代辦費之收支管理,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外,應以學期為單
位收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學生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
後,再交其管理。
(二)班級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班級費之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
政策法令。
(三)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未使用游泳池設施之學生免收。
(四)書籍費: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書籍之學生免收,並應核實收取。
另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五)交通車費:未搭乘交通車之學生免收,並以月或學期為單位收
取。
(六)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生家長
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
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本市立完全中學國中部於學生在校正式上課作息時間內,不得向學生
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一0年一十二月八日函文,略以:
「審酌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階段,冷氣相關汰換費用不宜再採使用
者付費原則收取…」及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函文說明四,略以:「
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各縣市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
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爰增訂第二項關
於本市立不得向學生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維護之收費規定
。
二、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
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略以:「學校每日以安排上
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學生每節上課四
十分鐘。」
三、另有關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則係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
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略以:「…,學習節數
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三十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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