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8765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10月24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得向
    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項目;其收費項目
    、用途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業於一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辦法,原一0三年三月十八日府法三字第 09303314900號令發布
    之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因已失法律授權依據
    ,本局擬另循法制程序辦理廢止作業。另為因應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收取學生費用實際可能面臨之問題,本局乃
    於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範原則下,訂定臺北市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俾利學校有所依循。
二、查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
    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略以:「學校每日以安排
    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學生每節上課
    四十分鐘。」
三、另有關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則係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
    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略以:「…,學習節數
    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三十五節…。」
四、為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一0年十二月八日函文,略以:「
    審酌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階段,冷氣相關汰換費用不宜再採使用者
    付費原則收取…」及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函文說明四,略以:「公
    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各縣市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
    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爰依據前開規定於
    旨揭補充規定第四點增訂第二項關於本市立完全中學國中部於學生在
    校正式上課作息時間內,不得向學生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
    維護費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對於代辦費之收支管理,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外,應以學期為單
    位收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學生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
          後,再交其管理。
    (二)班級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班級費之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
          政策法令。
    (三)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未使用游泳池設施之學生免收。
    (四)書籍費: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書籍之學生免收,並應核實收取。
          另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五)交通車費:未搭乘交通車之學生免收,並以月或學期為單位收
          取。
    (六)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生家長
          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
          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本市立完全中學國中部於學生在校正式上課作息時間內,不得向學生
    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一0年一十二月八日函文,略以:
    「審酌國民中小學為義務教育階段,冷氣相關汰換費用不宜再採使用
    者付費原則收取…」及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函文說明四,略以:「
    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於各縣市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
    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爰增訂第二項關
    於本市立不得向學生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維護之收費規定
    。
二、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係依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
    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略以:「學校每日以安排上
    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學生每節上課四
    十分鐘。」
三、另有關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則係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
    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略以:「…,學習節數
    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三十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