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服務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5050 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及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婦女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須知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已登記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實際收托未滿三歲之特殊需求兒童。前項特殊需求兒童需設籍本
    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開立之綜合報告書、發展
          遲緩診斷證明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並載明評估日期。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嬰中心托育服務費。
    (二)托育人員照顧費。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費。

六、本須知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托嬰中心收托特殊需求兒童之人數,以不超過托嬰中心實
          際收托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經本局評估有擴大收托特殊
          需求兒童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需配合本局辦理幼兒篩檢工
          作,通報本局,當年度未配合完成者,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之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參與本局辦理
          與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相關之訓練及研習。
    (四)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提報非實際就托之兒童
          ,違反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本補助之細項、金額、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由本
          局每年公告之。
    (六)申請單位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名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