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
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
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
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
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