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譯起、迄時間之計算:
(一)通譯時數認定,以通譯人員到場向承辦員警報到時間起,並至
筆錄製作完成時間或實際結束通譯時間為止。報領通譯費時應
檢附筆錄以資證明,遇有未製作筆錄情形(如被害人不予提告
、交通事故息事案件等),應檢附 110報案紀錄單、工作紀錄
簿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相關佐證資料。
(二)通譯人員及承辦員警應共同於通譯費領據(格式如附件)上確
認起、迄時間無訛後,雙方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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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譯人員交通費補助標準:
(一)通譯人員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為原則,
覈實報支。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
有等位者,以中等(標準)等位標準支給,並應檢據覈實報支
。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
車種票價報支。
(三)通譯人員遇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無法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
具時,得搭乘計程車,檢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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